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4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認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