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抽查專業訓練單位之訓練、業務、勘查其訓練場地或命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專業訓練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