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2條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時,準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四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但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