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構、學校或團體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職業訓練機構、法人或大專校院。
二、設有訓練場地。
前項第二款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建築及消防法令。
二、面積應超過六十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之面積在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三、於明顯處所載明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及辦理訓練之種類等。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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