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6條 專業訓練單位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五款規定文件、現有訓練場地文件及原認可證書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認可。前項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認可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