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97 / 200 頁
  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31條 雇主對於低壓電氣設備,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低壓受電盤及分電盤(含各種電驛、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之動作試驗。二、低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三、自備屋外低壓配電線路情況。
  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31-1條 雇主對於防爆電氣設備,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二、配管、配線等有無損傷、變形及異常狀況。三、其他保持防爆性能之必要事項。
  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33條 雇主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二、蓋板螺栓有無損耗。三、管、凸緣、閥及旋塞等有無損傷、洩漏。四、壓力表及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損傷。五、…
  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38條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應每二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不含配管):(一)內部有無足以形成其損壞原因之物質存在。(二)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三)蓋、凸緣、閥、旋塞…
  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39條 雇主對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應就下列事項,每二年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內部是否有造成爆炸或火災之虞。二、內部與外部是否有顯著之損傷、變形及腐蝕。三、蓋板、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四、安全閥或其他安全裝置、壓縮裝置、計測裝…
  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42條 …艙,應就下列事項,每個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輸氣設備及排氣設備之運作狀況。二、通話設備及警報裝置之運作狀況。三、電路有無漏電。四、電器、機械器具及配線有無損傷。
  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44-1條 雇主對於機械、設備,應依本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實施定期檢查。但雇主發現有腐蝕、劣化、損傷或堪用性之虞,應實施安全評估,並縮短其檢查期限。
  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48條 雇主對異常氣壓之輸氣設備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一、對輸氣設備初次使用或予分解後加以改造、修理或停用一個月以上擬再度使用時,應對該設備實施重點檢查。二、於輸氣設備發生故障或因出水或發生其他異常,致高壓室內作業勞工有遭受…
  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49條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於開始使用、改造、修理時,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一次:一、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不含配管):(一)內部有無足以形成其損壞原因之物質存在。(二)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三…
  1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61條 雇主對高壓氣體製造設備,應於使用開始前及使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且應依所製造之高壓氣體種類及製造設備狀況,一日一次以上就該設備之動作狀況實施檢點。
  1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62條 雇主對高壓氣體消費設備,應於使用開始前及使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一日一次以上就該設備之動作狀況實施檢點。
  1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63條 雇主對營建工程施工架設備、施工構臺、支撐架設備、露天開挖擋土支撐設備、隧道或坑道開挖支撐設備、沉箱、圍堰及壓氣施工設備、打樁設備等,應於每日作業前及使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或變形。
  1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6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設備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一、鍋爐之操作作業。二、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作業。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操作作業。四、高壓氣體容器之操作作業。
  1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67條 …時,應就下列事項,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一、打樁設備之組立及操作作業。二、擋土支撐之組立及拆除作業。三、露天開挖之作業。四、隧道、坑道開挖作業。五、混凝土作業。六、鋼架施工作業。七、施工構臺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1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84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或再承攬時,如該承攬人使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係由原事業單位提供者,該機械、設備或器具應由原事業單位實施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前項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於有必要時得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會同實施。第一項之定期…
  1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85條 事業單位承租、承借機械、設備或器具供勞工使用者,應對該機械、設備或器具實施自動檢查。前項自動檢查之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於事業單位承租、承借機械、設備或器具時,得以書面約定由出租、出借人為之。
  17.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工工作場所檢查時,對於檢查結果、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事項,應保守秘密;聘期屆滿後,亦同。
  18.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2條 …稱代檢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從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以下稱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設計、檢查或相關教育訓練等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之行政機關、學術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非由受檢事業單位人員擔任代表人之非營利法人。二…
  19.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人員:一、固定獨立設置之代行檢查辦事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足夠容納全部代檢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二、符合附表一規定之檢查設備及器具。三、置代檢業務一級主管、副主管及二級主管(以下簡稱代檢業務各級主管)。四…
  20.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4條 …應就下列事項考量:一、代行檢查區域之大小。二、代行檢查機械或設備之數量。三、代行檢查項目之種類。四、勞動檢查機構之人力負擔。五、代檢機構之資格條件。前項指定,必要時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
  21.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6條 …施代檢業務之專職人員、資料與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費用購置之檢查設備及器具等,於三十日內移交指定機構。
  22.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9條 …檢業務各級主管,應具曾任勞動檢查員或代檢員,並從事相關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工作五年以上之資格。
  23.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13條 …簡稱受檢單位)之名稱、地址、代表人及電話號碼。二、受檢機械或設備之型式及容量。三、受檢機械或設備之編號、檢查合格證明號碼、代行檢查日期及有效期限。四、其他有關事項。
  24.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15條 代檢機構應置足夠之檢查設備及安全器具,提供代檢員使用。代檢機構於代檢員實施檢查前,應使其完成下列事項:一、充分瞭解受檢單位之機械或設備概況及以往檢查情形。二、熟悉相關法令規定。三、準備必要資料、檢查儀器、工作服及個人防護…
  25.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17條 代檢機構應將受檢機械或設備主要原始發證資料保存至廢用止,其他檢查資料應至少保存十年。但經微縮、電子化或以其他方式儲存者,得保存三年,並依檔案法相關規定銷毀。
  26.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22條 代檢員實施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後,應作成紀錄。對應發給檢查合格證明者,於檢查合格後,應依規定在該機械或設備打印、漆印或張貼檢查合格標章,並報請所屬代檢機構核發檢查明細表或檢查合格證;對已持有檢查合格證者,經檢查合格後,應在原…
  27.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23條 代檢員對機械或設備檢查不合格者,應告知事業單位不合格事項,並由代檢機構報請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對已持有檢查合格證者,應於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或其他必要文件上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受檢單位改善。
  28.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25條 代檢機構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收費,並依規定期限解繳國庫,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
  29.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3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下列項目實施年終考評:一、代行檢查之設備。二、代檢業務之管理。三、代檢機構人員之管理。四、代行檢查之經費收支。五、代檢業務之財產管理。六、其他必要項目。各代檢機構於受考評時,應提出說明資料、有關簿冊及儀器…
  30.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2條 …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二、製造染料、藥物、農藥、化學纖維、合成樹脂、染整助劑、有機塗料、有機顏料、油脂、香料、調味料、火藥、攝影藥品、橡膠或可塑劑及此等物品之中間物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