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13條 法規: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第五章 代檢機構之責任 第13條 代檢機構辦理代檢業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下列事項:一、申請代行檢查之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檢單位)之名稱、地址、代表人及電話號碼。二、受檢機械或設備之型式及容量。三、受檢機械或設備之編號、檢查合格證明號碼、代行檢查日期及有效期限。四、其他有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