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代檢機構受理申請檢查時,應依約定日期指派代檢員前往檢查。受檢單位於約定日期因故不能配合檢查,於檢查三日前已通知代檢機構延期者,得不另行繳費,並另約期檢查。受檢單位不能配合檢查為不可抗力者,不受前項通知期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