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22條 法規: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第五章 代檢機構之責任 第22條 代檢員實施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後,應作成紀錄。對應發給檢查合格證明者,於檢查合格後,應依規定在該機械或設備打印、漆印或張貼檢查合格標章,並報請所屬代檢機構核發檢查明細表或檢查合格證;對已持有檢查合格證者,經檢查合格後,應在原檢查合格證或其他必要文件上簽署,並註明有效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