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6條 法規: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第三章 代檢機構之指定與變更及代檢業務之停止 第6條 代檢機構非經廢止指定,不得停止其全部或部分之代檢業務。代檢機構經廢止指定後,應將實施代檢業務之專職人員、資料與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費用購置之檢查設備及器具等,於三十日內移交指定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