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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7條 地方主管機關遴聘之調解委員,每屆任期為三年。調解委員任期中,有增聘調解委員之必要,地方主管機關得增聘之,其任期至前項該屆調解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2.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指派或本法第十四條指定之調解委員,須由第六條所備置之調解委員名冊中指派或指定。勞資爭議當事人依本法第十四條選定之調解委員,不得為現任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人員。
  3.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9條 調解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地方主管機關不得指派之。受指派之調解委員有前項所定情形時,應即主動陳報,由地方主管機關另行指派之。勞資爭議當事人認為受指派之調解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得…
  4.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11條 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於查證屬實後,應即解聘之:一、不具第四條所定資格之一。二、有第五條所定情形之一。三、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四、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調解委員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所定情形者…
  5.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12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支給調解委員出席費、交通費及調查事實費等相關費用。
  6.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13條 …律相關課程三年以上,且有實務經驗者。三、曾任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勞資爭議或擔任法制工作具三年以上經驗者。四、具備第四條第一款資格,並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證書。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符…
  7.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推薦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資格者,於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經測驗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證書。前項所定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三十小時之課堂講習及不得低於十小時之實例演練。第一項訓練之課程、測驗及受…
  8.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15條 具備第十三條第一項資格之調解人,每二年應參加主管機關認可與調解業務相關之研習,時數至少十小時。
  9.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16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每年度辦理調解人評量,其項目如下:一、參與第十五條研習,並取得證明。二、符合第十八條之說明義務。三、符合第十九條調解人適用規定。四、符合第二十三條應遵循調查程序。五、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製作調解紀錄內…
  10.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17條 …解人,應參加第十五條之研習,並依前條規定評量合格,經地方主管機關簽證後,始得續任調解人。
  11.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0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委託之民間團體,應符合下列要件:一、須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其章程以促進勞資關係為宗旨,且協助勞資爭議之調處為目的。二、聘任一位以上之專職會務人員。三、聘任具第十三條所定資格,…
  12.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1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備置受託民間團體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會所地址及電話。二、代表人。三、設立時間。四、聘任調解人之姓名、學經歷職業、現任職務及符合調解人資格之事項。前項受託民間團體名冊,應供公眾閱覽。
  13.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2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辦理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其項目如下:一、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補助經費支用情形。二、第二十條民間團體之資格要件。三、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調解紀錄之處理。地方主管機關對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結果,應予公告。考核不…
  14.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3條 …有使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提出說明之必要時,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事先以書面通知之。調解人、受指派之調解委員為調查事實而有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之必要時,應事先取得地方主管機關之書面同意,並於進行訪查時,主動出示證明。依本法…
  15.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4條 …收受不當利益。二、處理調解事務使用暴力脅迫。三、未經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命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提出說明。四、未經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事先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五、其他違反調解倫理之行為。調解…
  16.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4-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第三項調解人註銷證書案件,應成立勞資爭議調解人註銷證書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或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一人兼任並擔任召集人,其餘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任期二年。審查小組開…
  17.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5條 …體,應於調解程序終結後三日內,將調解紀錄及相關案卷送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於收到前項紀錄後七日內,將該紀錄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前項紀錄之送達事項,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項所定之民間團體辦理。調解紀錄及相關案卷,應…
  18.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6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調解人者,得支給調解案件費及調解所衍生之費用。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委託之民間團體,得支給委託費用。
  19.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7條 本辦法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 行政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11條 …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21.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5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2.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6條 …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考量勞資雙方當事人利益及簽訂團體協約之可能性後,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但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3.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0條 團體協約簽訂後,勞方當事人應將團體協約送其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或終止時,亦同。下列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得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一、一方當事人為公營事業機構者,應經其主管機關核可。二、一方當事人為國防部所屬機關(構)、…
  24. 行政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第5條 …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二、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前項第二款補償金之代扣減,保險人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清償之本息餘額低…
  25. 行政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條 …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計畫或規範,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6. 行政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27. 行政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5條 …他衍生性金融商品。十、有價證券出借交易。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運用項目。前項各款運用項目涉及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符合金融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所定相關法令之規定。
  28. 行政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7條 …與國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發債機構或債券,應經國際知名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者。四、外幣存款除存放於本國銀行海內、外分行外,得存放於經國際知名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
  29. 行政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除保本型商品外,以不增加本基金財務槓桿為原則。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關規…
  30. 行政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應擬訂投資政策書,於年度開始前擬編基金運用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投資於國內外之債務證券、國內外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或承銷之權益證券、國內基金、境外基金、外幣存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