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法 第5條 法規:團體協約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