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調解人、調解委員為調查事實而有使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提出說明之必要時,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事先以書面通知之。調解人、受…
- 第24條調解委員及調解人就調解事務之處理,應遵守本法第二章調解之相關規定。調解委員及調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處理調解事務收受…
- 第24-1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第三項調解人註銷證書案件,應成立勞資爭議調解人註銷證書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前項審查小組置…
- 第25條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及調解人,應作成調解紀錄,記載下列事項:一、本法第十條所定事項。二、勞資爭議調解之申請日期。三、舉行調…
- 第26條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調解人者,得支給調解案件費及調解所衍生之費用。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
- 第28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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