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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5 / 200 頁-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6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檢查費,每年每機組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前項收費,自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生效之日起,至運轉執照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曆年逐年收取;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7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核子燃料檢查費,每年每機組新臺幣二百萬元。前項收費,自核子反應器設施初次裝填核子燃料之日起,至運轉執照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曆年逐年收取;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換發運轉…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8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暫態熱水流安全分析方法技術報告審查費為每件新臺幣五十萬元。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9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十年整體安全評估報告審查費為每機組新臺幣五百三十萬元。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10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審查費為每機組新臺幣六百九十萬元;逾一百萬瓩熱功率者,每增一千瓩熱功率,加收新臺幣五千二百元。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11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檢查費,其類別及收費費額規定如下:一、設施拆移及處理管制作業檢查費:自運轉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除役完成日止,每年每機組收取新臺幣四百二十五萬元。二、核子燃料安全維持檢查費:自運轉執照期限屆滿之…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13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費、運轉執照費、核子反應器運轉員或高級運轉員執照費為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14條 核子反應器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機構、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監查機構、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期間檢測及測試監查機構認可審查費,分別如下:一、國內申請機構,收取新臺幣二十六萬五千元。二、國外申請機構,收取新臺幣四十八萬元。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架設地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地臺新設防護天線相關附屬電信設施時,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檢附平面圖、立面圖,並檢具相關專業技師鑑定結構安全與消防安全證明之文件正本,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架設地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標者…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1條 …、橋樑、橋墩、天橋、陸橋、地下道、隧道、公園、土地及其他公有設施及建物等,設置基地臺。前項基地臺設置於公有土地、設施或建物者,應經管理機關(構)同意,得標者或經營者應配合管理機關(構)之要求,為必要之美化措施。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2條 …未符合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或防護天線相關附屬電信設施未取得第五條第四項相關專業技師鑑定結構安全與消防安全之證明文件者,除屬免設置許可項目之基地臺外,經營者應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本辦法修正發布後三個月內,檢附…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置之避雷針,以共用為原則。基地臺之防護天線格柵或其他類似防護設施,屬基地臺之附屬電信設施。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條 為管制核子反應器設施,確保公眾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條 …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二、核子反應器設施:指核子反應器與其相關附屬廠房及設備。三、研究用核子反應器:以教學、研究或實驗為主要任務之核子反應器。四、停役:指核子反應器設施計畫性停止運轉達一年以上者。…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4條 …公路、鐵路、水路外,應取得使用權。禁制區內,禁止與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維護或保安無關之人員居住及影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之活動。核子反應器設施選擇廠址時,其地點除低密度人口區半徑大小須適當外,與二萬五千人以上人口集居地區之…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5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興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建廠執照後,始得為之:一、與原子能和平使用之目的一致。二、設備與設施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及安全。三、對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四、申請…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6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7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興建及運轉,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8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因換裝核子燃料、機組大修或異常事件停止運轉,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管制其再起動。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9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於正式運轉後,每十年至少應作一次整體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重要安全事項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前項重要安全事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4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或運轉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並要求經營者檢送有關資料,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對於不合規定或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其情節重大、未於期…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5條 為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測及測試,確實符合核能安全之要求,經營者應聘請監查機構擔任監查工作。前項監查工作之範圍及監查機構之認可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6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所使用之核能級產品,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採用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檢證合格之產品。前項檢證條件、技術及機構認可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9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或其執照及執照所賦予之權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轉讓、租借、信託、設定質權或抵押權。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0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之熱功率於一定限量以下者,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前項一定限量,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1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採取拆除之方式,並在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完成。前項之拆除,以放射性污染之設備、結構及物質為範圍。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其拆除後之廠址輻射劑量,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經營者應檢附除役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除役許可後,始得為之:一、除役作業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安全。二、對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三、輻射防護作業及放射性…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4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經營者應檢附停役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停役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持續達一年以上者,視同永久停止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