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4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停役及除役管制 第24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經營者應檢附停役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停役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持續達一年以上者,視同永久停止運轉;其除役程序,依前條第三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