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95 / 200 頁
  1. 行政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登記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登記:一、連署發起人數未滿三十人。二、未組成籌備會。三、未辦理公開徵求會員。四、未擬定章程。五、未召開成立大會。六、未於召開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依規定請領登記證書。前項第一款…
  2. 行政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9-1條 …決工會聯合之紀錄。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其情形得予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主管機關於受理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並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
  3. 行政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時,應依收件時間之先後次序編號。收件時間應記載至分鐘。同一企業工會或同種類職業工會有二個以上之工會籌備會,依第一項及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請領工會登記證書時,主管機關應以收件時間在…
  4. 行政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工會於章程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保留其資格:一、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二、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經法院裁定准許。三、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或請求繼續給付原勞動契約所約定工資之訴訟,…
  5. 行政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二、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三、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四、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
  6. 行政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令其重新組織之工會,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未依前項規定重新組織者,主管機關得註銷其工會登記。
  7. 行政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未於九十日內議決變更工會名稱者,視為維持原工會名稱,並由主管機關依原名稱發給登記證書。但工會仍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修正章程變更名稱。職業工會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前已成立,致同種類職業工會有一個以上者,不受本法第九條第二項…
  8. 行政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令工會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前,應會商該等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9. 行政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主管機關為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處分時,應衡量違反之情節有無妨害公共利益或影響工會運作及發展,其處分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10.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2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應檢具仲裁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仲裁。主管機關受理前項仲裁申請時,應向申請人說明仲裁程序及下列事項:一、得選擇獨任仲裁人或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之方式進行仲裁;但一方申請交付仲裁者,僅得以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之方…
  11.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3條 仲裁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一、當事人一方不符下列要件者:(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四)行政機關。(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
  12.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4條 …交付仲裁者,一方對書面同意之有無爭執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利於有效性原則解釋之。當事人間之文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以有同意仲裁認定之。
  13.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依據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另行指定仲裁委員代替前,經解除職務之仲裁委員由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所選任者,應聽取該當事人之意見。
  14.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7條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交付仲裁時,主管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選定仲裁委員,組成仲裁委員會並說明仲裁程序。
  15.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8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勞資關係事務者,主管機關得遴聘為仲裁委員:一、曾任或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二、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三年以上。三、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三年以上。四、曾任或現任…
  16.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9條 …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十年以上。五、曾任政府機關九職等以上之行政職務十年以上。六、曾任或現任下列職務之一,十年以上:(一)僱用勞工五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代表雇主處理勞工事務之經理級以上相當職務。(二)直轄…
  17.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備置之仲裁委員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年齡及性別。二、學歷及經歷。三、現任職務。四、專長。五、勞資關係之處理經驗。六、遴聘日期。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仲裁委員名冊公告之。
  18.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遴聘之仲裁委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地方主管機關於任期中增聘仲裁委員者,其任期至該屆仲裁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
  19.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13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指定之仲裁委員或主任仲裁委員,應自仲裁委員名冊中指定之。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交付仲裁時,勞資爭議當事人未能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共同選定一人或三人之仲裁委員或互推主任仲裁委員時,由中央主…
  20.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14條 …時,得申請仲裁委員迴避。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各該主管機關為之,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仲裁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第一項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外,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被申請迴避之仲裁委員於主管機…
  21.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16條 遴聘之仲裁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查證屬實後,應即解聘: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二、不具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八條所定資格之一。三、有第十條所定情形之一。四、拒絕依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迴避。仲裁委員…
  22.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應支給仲裁委員出席費、交通費、調查事實費、仲裁判斷書撰寫費及繕打費等相關費用。
  23.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18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勞資關係事務者,主管機關得遴聘為仲裁人:一、曾任或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二、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五年以上。三、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五年以上。四、曾任或現任教…
  24.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25條 …列規定處理:一、於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或依職權交付仲裁者,由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二、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依職權交付仲裁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擔。三、合意申請仲裁者,由雙方共同負擔。
  25.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26條 …會。二、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由一方申請交付仲裁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重組仲裁委員會後,繼續進行仲裁程序。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依職權交付仲裁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重組仲裁委員會後,繼續進行仲…
  26.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30條 本辦法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7.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應檢具調解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項調解申請時,應向申請人說明下列事項:一、得選擇透過地方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進行調…
  28.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3條 …前條申請書應載明本法第十條所定事項,未依規定載明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
  29.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4條 地方主管機關遴聘之調解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有勞資爭議調解或協調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二、曾任或現任各級勞工行政工作二年以上者。三、曾任或現任各級行政主管機關擔任法制工作二年以上者。四、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事…
  30.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備置之調解委員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年齡及性別。二、學歷及經歷。三、現任職務。四、專長。五、勞資關係之處理經驗。六、遴聘日期。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調解委員名冊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