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3條 法規: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二章 調解之受理 第3條 前條申請書應載明本法第十條所定事項,未依規定載明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