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工會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相關法規 工會法母法 第二章 組織 第9條 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登記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登記:一、連署發起人數未滿三十人。二、未組成籌備會。三、未辦理公開徵求會員。四、未擬定章程。五、未召開成立大會。六、未於召開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依規定請領登記證書。前項第一款規定,於工會聯合組織籌組程序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