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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核定施術醫院於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二、違反本條例、本辦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情節重大。
  2. 行政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核定之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師或眼角膜摘取技術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二、證照租借他人使用。三、眼角膜摘取技術員執行非全國性眼庫之眼角膜摘取業務。四、其他執行業務違…
  3. 行政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植手術之醫院、醫師及眼角膜摘取技術員資格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核定。但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第八條第二項廢止資格,而重新申請。二、依第九條後段重新申請。
  4. 行政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核定函遺失或污損致無法辨識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一、申請遺失補發者,應檢附確係遺失之切結書。二、申請污損換發者,應檢附原核定函正本。
  5. 行政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院資格者,除心臟、肺臟、胰臟及小腸器官類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第二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其餘肝臟、腎臟及眼角膜器官類目,應於一百零八年十…
  6.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5條 …具申請函及包括下列文件、資料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定後,始得為之:一、設立證明文件、組織章程、組織概況及會員人數資料。二、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人力配置、處理流程、委員會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
  7.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7條 …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業務之醫事人員團體,應依核定之計畫書,辦理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與收費;並適時查核採認之課程,確實依其申請之課程內容實施。
  8. 行政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七、未經教育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八、未提供完整醫學訓練課程(包括實習課程)。九、不具當地國醫師考試應考資…
  9. 行政醫療法 第21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10. 行政醫療法 第42條 …會,並將董事名冊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於核定後三十日內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醫療財團法人完成法人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所捐助之全部財產移歸法人所有,並報請中央主…
  11. 行政醫療法 第96條 …他醫事人員訓練及接受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
  12.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26條 職能治療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13. 行政醫事放射師法 第26條 醫事放射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14.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90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會商司法院核定。
  15. 行政醫師法 第2條 …十一學年度以前入學者外,其人數連同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16. 行政醫師法 第3條 …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其人數連同中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中醫學生得招收人數。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以前,得應中醫師特種考試。已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
  17.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第5條 …予指定之機構。第一項治療計畫,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居所或所在地主管機關及指定機構執行。
  18. 行政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10條 …院設立或擴充樓地板面積、擴充或減少一般病床數之申請經許可後,核定之主管機關應通知醫院所在地建築主管機關。
  19. 行政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11條 經許可設置之病床,核定之主管機關得限定其完成開放使用之期日;屆期未完成者,得廢止其許可或減少其許可之病床數。
  20. 行政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第7條 …集中央勞動、教育主管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會同審查;經審查通過及核定者,應通知申請者。
  21.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條第二項所稱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指收取未經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定之費用。醫療機構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經查屬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將超收部分或擅立項目之費用退還病人。
  22.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四十二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一、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函。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章則。三、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四、法人及董事印鑑。五、董事名冊、願任董事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23.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醫療財團法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一、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函。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章則。三、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四、法人及董事印鑑。五、董事名冊、願任董事同意書…
  24. 行政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5條 …全儲備模式,以因應轄區內公共衛生及防疫需求,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5. 行政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6條 …需求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量,並將計算基礎及參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
  26. 行政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審議小組之審定結果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27. 行政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 第9條 補償費之核發,依前條核定結果為之,並應於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撥付手續。
  28.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9條 …十人者,並應設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生安會),均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為之;其有異動時,亦同。設置單位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屬管制性生物材料之前項病原體、生物毒素前,應另置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一人及其代理人,於報…
  29.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0條 …關辦理下列事項:一、設置單位人員未達三十人者,廢止其生安會之核定。二、已無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需求者,廢止其生安主管及生安會之核定。設置單位已無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
  30.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1條 …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其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生安主管,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取得前項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未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管制性生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