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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97條 坑內不得使用明火。但因作業需要,需用明火時,應經礦場負責人指定地點,並採取適當之防火措施。
  2.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1條 坑內爆破作業應使用電氣引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以鑽鑿砲孔爆破法為之,不得使用其他爆破方法。二、電雷管裝入炸藥前,應以安全導試驗器檢查其電路,電路不通者不得使用。三、電雷管裝入炸藥時,應於遠離電線、電機設備、鐵軌及運…
  3.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2條 發爆母線應為四十公尺以上完全絕緣之被覆電線,其使用及維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時應布設在不帶電之安全地帶,在未經通電引爆前,其連接電源之兩端應予接合,連接電雷管之兩端應長短不一,並予分開,以防發生短路。二、應經常保…
  4.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3條 使用電雷管爆破時,經通電後,不論引爆與否,應先啟斷發爆器之電源,並將發爆母線兩端解離發爆器,予以接合,至少經過十五分鐘後,始得進入工作面為必要之檢查。
  5.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6條 在煤以外之地下礦場運送或使用爆炸物之人員攜帶火源時,應採取妥善之安全措施。前項安全措施,應於礦場安全守則內明定之。
  6.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7條 煤礦場實施發爆採煤時,礦場負責人應先將開採煤層狀況及使用爆炸物安全措施計畫等含附圖,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7.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31條 …防止礦車逸走、墜落及人員跌墜之安全設備。前項直井及斜坑供行人使用者,應設置堅固之樓梯;其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與坑(井)壁間保持適當距離,並備有踏板或必要之扶欄。二、隔十公尺設迴避踏板。三、上端應超過直井或斜坑出口○…
  8.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34條 斜坑搬運用之鋼索與車輛間及各車輛間之連接,應使用具有防止跳脫裝置之安全連接器或其他安全裝置。
  9.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35條 …、應設置罐籠門尚未關妥時,捲揚機無法開動之連鎖裝置。六、不得使用分段連接之鋼索。前項第一款安全裝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每月至少應檢查一次。
  10.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36條 無軌搬運車輛應有適當之煞車、警報裝置及照明設備。行駛時,應使用動力操作;駕駛人除非熄火並將車輛停妥外,不得擅離駕駛座。
  11.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37條 礦場作業人員所使用之帽用安全燈,礦場負責人應指定專門人員集中管理,經確認安全後,始可交由礦場作業人員使用。
  12.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38條 含有可燃性氣體之礦場,坑內不得使用內燃機設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3.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39條 坑內限使用柴油內燃機,使用時除適用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排氣管應設沖淡廢氣裝置。二、應設置消除廢氣中之惡臭及有害氣體之設備,使排氣管內廢氣之一氧化碳含量,除起動及停車時外,不超過百分之○.一二,…
  14.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43條 坑內高壓電纜之接合、分線及末端,應裝置填滿絕緣物之接合匣或使用相同絕緣效果之預鑄型電纜接頭、分線匣及末端匣。相接電纜之金屬被覆,應以五.五平方公厘以上導線相連。
  15.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44條 坑內有甲烷或可燃性氣體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區域外,不得使用架空線式或非防爆型電池式電動機車。
  16.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45條 坑內架空線式電動機車使用之饋電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饋電線應距軌道上方一.八公尺以上。二、不得與頂磐、坑壁、風門及支架等接觸。三、應在電路主要分歧點及適當距離設置開關。四、為防止饋電線彎曲部分鬆弛,應於適當距離設置拉…
  17.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46條 坑內架空線式電動機車之鋼軌,除焊接之接頭外,應使用五十平方公厘以上裸銅絞線或具同等效力以上導線作電路連接。
  18.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53條 …面作業時,應設作業人員之安全站立地點;必要時,並應令作業人員使用安全索繫身工作。
  19.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60條 礦場使用爆炸物時,除雷管及電氣引爆之電路檢查、砲孔裝填炸藥用工具、砲孔充填物、引爆前電雷管二腳線端之結合、發爆母線及其使用與維護、爆破及安全警戒、爆炸物之退庫與存放、炸後等候時間及檢查或殘留爆炸物之處理等,準用第一百二十…
  20.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61條 使用普通雷管時,同一人連續點火數不得超過十五發;其點火之安全導火索長度,應足以使點火人員於最後點火後避至安全地點。
  21.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64條 礦場使用碎礦設備者,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碎礦機械應由專人檢查、操作及維護。二、應有防止碎礦室堵塞及消除堵塞之適當安全設備。三、碎礦機運轉時,禁止人員處理機內礦石。四、礦場使用可變速率碎礦機時,其電壓變動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22.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67條 礦場使用鑽孔機械(以下簡稱鑽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每班使用前,礦場安全督查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應實施檢查;如有損壞,應於修復後始得使用。二、鑽機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三、手持鑽機之操作人員應站在安全地點操作…
  23.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73條 …罩;必要時,戴用輸氣管之面罩、緊急用氧氣呼吸器或空氣呼吸器,使用安全帶及安全索。五、進入槽內作業時,禁用明火;照明須用安全燈。六、槽內維持適當通風。
  24.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86條 各種閥應經常檢查,以保持有效使用狀態;其閥之開或關,應有明確之標示。
  25.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96條 …。五、氣壓計、溫度計、風速計及風向儀等設備。六、足夠全體人員使用之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救生圈及其他逃生設備。七、直升機坪及登船設施。前項設施應經常檢查,以保持有效使用狀態。
  26.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4條 礦場負責人於礦場作業人員使用乾式鑿岩機或鑽機鑿岩時,應有灑水或防止岩塵飛揚之設備。
  27.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8條 …際情況,於坑內適當處所備置相當數量之自救呼吸器。前項呼吸器之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項等,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人員詳為講解,並妥為管理,保持能使用狀態。
  28.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12條 …員從事救護工作,並令其他礦場協助搶救、提供器材或土地暫時借與使用。
  29.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2條 …項礦業申請,得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以電子化方式為之,且應使用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電子簽章或身分認證方式,並依規定之軟體、格式、類型及方式傳送電子文件。
  30.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6條 …想相關規劃之必要。三、無法取得原規劃開採範圍之礦業用地核定或使用權。四、依法規應予變更。礦業權者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變更礦業附屬文件時,應併案申請變更礦牀說明書圖。該礦種訂有設權基準時,應依設權基準採樣化驗。礦業附屬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