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3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二章 地下礦場 › 第八節 爆炸物及爆破 第123條 使用電雷管爆破時,經通電後,不論引爆與否,應先啟斷發爆器之電源,並將發爆母線兩端解離發爆器,予以接合,至少經過十五分鐘後,始得進入工作面為必要之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