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94 / 200 頁-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6條 國營事業人員除遵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外,不得經營或投資於其所從事之同類企業。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7條 國營事業人員進用之迴避,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但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商水庫管理機關(構)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檢討廢止原水庫之公告。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所稱興辦水利事業人,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除者,興辦完成前為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核准之人;興辦完成後為控制、運轉、維護或管理水利事業之人。二、未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定事業所必需者之用水量,應考量下列主要因素:一、家用及公共給水:給水人口數。二、農業用水:(一)灌溉用水:作物種類、灌溉面積、灌溉率、渠道輸水損失率及每日用水時間。(二)養殖用水:養殖種類及養殖面積。(三)…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興辦單目標或多目標水利事業權利人為水權取得登記時,每一用水標的申請登記之引用水量,以主管機關核准其興辦計畫之引用水量為準。但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另有協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從其協議。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興辦水利事業計畫之引…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2-1條 …轉操作下所核算之可供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事項等覈實核給。前項水利建造物之水權登記總代表人或管理機關應定期或依實際狀況就水利建造物之可供水量檢核更新,並於水權展限申請時,併送水權…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水利事業因強制執行或公用徵收而發生權利主體異動時,原取得之水權,應視強制執行或公用徵收之目的及內容,依本法分別為移轉、變更或消滅之登記。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4-1條 …驗所得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事項等覈實核給。前項所稱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指引水地點之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八十五之水量,並由主管機關每五年檢核更新之。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臨時使用權。申請水權之水源,其通常保持之水量不足以供給申請人事業所必需者,經申請人變更申請後,得依前項規定核發臨時使用權。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公共事業,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國防設備。二、自來水事業。三、公共衛生。四、中央或地方之公共建築。五、國營事業。六、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移轉,指水權與其有關水利事業之繼承或全部、部分之讓受;變更,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水權人不改變主體情形下,其姓名、名稱或其代表人之更改,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原記載內容之更改。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出水權登記申請者,其申請人如下:一、水權取得登記,由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或需取用水資源者申請之。二、水權移轉登記或設定其他權利之登記,由水權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之。三、水權變更登記,由水權人申請之。四、水權消滅登記,由水權人…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水利建造物之核准,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向該水利建造物基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基地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二、基地涉及中央管之河川區域、…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水權之登記,應由全體權利人會同商訂用水契約,推舉其中一人為總代表人就各權利人之引用水量分別提出申請,並辦理水權總登記。主管機關發給水權狀,應同時發予各個相關權利人及總代表人。水…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興辦水利事業申請時,認其具有多目標開發價值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二項所稱水利建設專款,指專用於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管理及水利事業研究發展之款項,其項目包括調查測驗、研究規劃、設計施工、學術獎勵、人才培育及儀器製造。
-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規定辦理。
-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3條 經濟部所屬公營事業依本條例於各該事業移轉民營出售股權時,其從業人員得依本辦法認購該事業之公股。
-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5條 …購額度及長期持股優惠保留股數,其合計認購之總股數不得超過各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五。前項所稱已發股份總數,指第一次釋出公股日實收資本股份總數。
-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6條 …低者計之。從業人員如自願將其當次全數或部分認購之股份委託各該事業指定之機構集中保管,並承諾二年內不予轉讓或質押,該交付集中保管股份得以前項認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認購;承諾三年內不予轉讓或質押,該交付集中保管股份得以前項認購價…
-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7條 第五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係就各該事業平均薪給標準總額二十四倍之總金額以第一次銷售價格換算之股數。各該事業應依從業人員年資、職等及考績或其他因素,訂定每位從業人員可認購股數。前項所稱平均薪給標準總額,指本條例八十九年十一月…
-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8條 第五條第一項得增購整度,指各該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當次釋股時,從業人員得在前條可認購額度範圍內增購之股數。各該事業應依從業人員年資、職等及考績或其他因,訂定每位從業人員得增購股數。
-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10條 採一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依第七條第一項計算之可認購股數及依第八條計算之得增購股數,一次認足。採分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逐次認購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之股份時,每次認購股份數量之計算公式如下:…
-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11條 經行政院指定以優惠方式公開銷售公營事業股份予公眾時,經濟部應另行訂定當次各種釋股方式之從業人員認購額度及認購價格,併同釋股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
-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13條 採一次或分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於各次公股出售,計算認股數基準日前離職者,對其依第七條第一項計算可認購股數及依第八條計算得增購股數而尚未認購之部分,喪失其優先認購之權利。
-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14條 …一部認(增)購或喪失優先認購權利之股份,得由經濟部或委由各該事業洽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特定人認購,或採其他符合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方式出售股權。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條 …態,且面積達一公頃以上者,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轉送主管機關審核,並於取得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函後始得申請開發基地開工:一、開發可建築用地。二、學校、圖書館之開發。三、停車場、駕駛訓練班之開發…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1條 …其面積達零點二公頃以上者,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轉送主管機關審核,並於取得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函後,始得申請開發基地開工。前項土地開發利用面積未達一公頃,且義務人已依下列情形之一辦理雨水管制措…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3條 …變更,應於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開發計畫書件申請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於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取得核定函。二、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涉及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變更為可建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