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法規:水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母法 第五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第41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水利建造物之核准,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向該水利建造物基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基地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二、基地涉及中央管之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海堤區域或水庫蓄水範圍內。三、屬重大公共建設之水利建造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