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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於三十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交保險人:一、名稱、地址或通訊地址之變更。二、負責人之變更。三、主要營業項目之變更。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者,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投保…
  2.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投保單位因合併、分割或轉讓而消滅時,其未清繳之保險費或滯納金,應由存續、新設或受讓之投保單位承受。
  3.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有變更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即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前項被保險人之相關個人資料有變更或錯誤之情形,投保單位應即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有關證明文件…
  4.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於知悉後通知原投保單位轉知被保險人限期轉保:一、所屬投保單位非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二、本業改變而未轉投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5.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參加海員總工會為會員之被保險人,其月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或月提繳執行業務所得、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就業保險投保薪資。但超過本保險投保薪資最高一級者,應以本保險最高…
  6.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一、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二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停止職務。三、第十三條無法繼續提供勞務之期間…
  7.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保險費之計算,每月以三十日計。投保單位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為其所屬被保險人辦理轉保者,轉出單位之保險費計收至轉出前一日止,轉入單位之保險費自轉入當日起計收。
  8.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保險人每月按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投保單位申報之被保險人投保薪資金額,分別計算應繳之保險費,並按月繕具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繳納。前項寄發或遞送保險費繳款單之期限,於…
  9.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之投保單位接到保險人所寄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後,應於繳納期限內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繳納,並領回收據聯作為繳納保險費之憑證。前項繳款單,於保險人寄送之當月底仍未收到者,投保單位應於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10.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時,應先照額繳納後,於三十日內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更正結算。
  11.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照計,被保險人應領之保險給付,俟欠費繳清後再補辦請領手續。
  12.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中央政府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中央政府依規定撥付。前項中央政府應補助之保險費,經保險人查明有差額時,應於核計下次保險費時一併結算。
  13.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由保險人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並依下列規定認定或調整後,以書面通知投保單位:一、同一行業別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二、同一投保單位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其…
  14.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滯納金者,由保險人核計應加徵之金額,通知其向指定代收機構繳納。
  15.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投保單位,得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並轉知被保險人,以便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前項投保單位,於徵得被保險人或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得一次預收三個月或六個月保險費,並掣發收據,按月彙繳保險人。但投保單位有欠繳保…
  16.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本法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被保險人,其負擔部分保險費之免繳,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前項保險費之免繳,由保險人依核發給付文件核計後,發給免繳保險費清單,於投保單位保險費總數內扣除之。
  17.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18.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自行向保險人申請保險給付:一、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申請。二、符合本法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其…
  19.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最近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六計算;參加保險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被保險人在同一月份有二個以上月投保薪資時,應以最高…
  20.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所定最近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公告之最近一次本保險統計年報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但本保險統計年報首次公告前,應以最近一次勞工保險統計年報公告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21.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保險事故時,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同時符合請領本法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所定死亡給付條件及下列各款其他社會保險給付條件之一者,僅得擇一請領:一、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或…
  22.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審查保險事故非屬職業傷病所致者,申請人得以書面同意,就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提出申請。
  23.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本法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逕匯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並通知其投保單位。但有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或第三款所定自行請領保險給付之情事者,保險人得不通知其投保單位。前項之金融機構…
  24.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所需費用由保險人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25.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以郵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給付者,以原寄郵局郵戳之日期為準。
  26.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依本法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資料為我國政府機關(構)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一、於國外製作: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二、於大陸地區製作:經行政院設…
  27.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47-1條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其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依規定應檢附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得以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代之。
  28.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健保保險人)辦理醫療給付時,其委託契約書由保險人會同健保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被保險人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受診…
  29.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應繳交投保單位或保險人出具之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並繳驗下列文件:一、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二、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但健保卡已足以辨識身分時,…
  30.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被保險人因故未能及時繳交職業傷病門診單、住院申請書或繳驗健保卡者,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聲明具有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辦理掛號就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先行提供診療,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掣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