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所定最近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公告之最近一次本保險統計年報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但本保險統計年報首次公告前,應以最近一次勞工保險統計年報公告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