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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 79 頁-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3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
-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4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前項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審議後所為之處分有異議…
-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6條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7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助;其諮詢或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前項法律扶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地方主管機關…
-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8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或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限期為必要處置之命令,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雇主…
- 行政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8條 檢查機構實施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先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 行政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4條 檢查機構實施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事先完成下列準備事項:一、應將受檢查物件放置於易檢查位置。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試驗。
- 行政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9-1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主之義務規定。
- 行政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 行政勞工請假規則 第9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二、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三、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七條規定請事假。…
- 行政勞工請假規則 第9-1條 …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
- 行政勞工請假規則 第10條 …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 行政勞工請假規則 第11條 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雇主為防止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粉塵之發散,應依附表一乙欄所列之每一特定粉塵發生源,分別設置對應同表該欄所列設備之任何之一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
-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在特定粉塵發生源設置有磨床、鼓式砂磨機等除外),應就附表二所列之特定粉塵發生源,設置同表所列型式以外之氣罩。
-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9條 雇主就第六條或第二十三條但書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之特定粉塵發生源,設置有磨床、鼓式砂磨機等回轉機械時,應依下列之一設置氣罩:一、可將回轉體機械裝置等全部包圍之方式。二、設置之氣罩可在氣罩開口面覆蓋粉塵之擴散方向。三、僅將回轉…
-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0條 雇主對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以外之粉塵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為防止粉塵之發散,應設置整體換氣裝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在此限。
-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1條 雇主對於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以外之粉塵作業之坑內作業場所(平水坑除外),為防止粉塵之擴散,應設置換氣裝置或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在此限。前項換氣裝置…
-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1-1條 雇主設置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性能。
-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2條 適於下列各款之一者,雇主已供給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之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適用第六條之規定。一、從事臨時性作業時。二、從事同一特定粉塵發生源之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時。
-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3條 適於下列各款之一之特定粉塵作業,雇主除於室內作業場所設置整體換氣裝置及於坑內作業場所設置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換氣裝置外,並使各該作業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得不適用第六條之規定。一、於使用前直徑小於三十公分之研磨輪從事作…
-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4條 …作業場所之構造、作業性質等設置同條規定之設施顯有困難者,得由雇主填具下列各款規定之書面文件,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免除同條規定之設施。一、免適用設施許可申請書(如格式)。二、比例在百分之一以上之作業場所略圖。三、工作計畫書。…
-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依下列之規定:一、氣罩宜設置於每一粉塵發生源,如採外裝型氣罩者,應儘量接近發生源。二、導管長度宜儘量縮短,肘管數應儘量減少,並於適當位置開啟易於清掃及測定之清潔口及測定孔。三、局部排氣裝置之排氣…
-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7條 雇主依第六條規定設置之濕式衝擊式鑿岩機於實施特定粉塵作業時,應使之有效給水。
-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8條 雇主依第六條或第二十三條但書規定設置維持粉塵發生源之濕潤狀態之設備,於粉塵作業時,對該粉塵發生處所應保持濕潤狀態。
-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粉塵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粉塵作業場所實施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及粉塵狀況等隨時確認,並採取必要措施。二、預防粉塵危害之必要注意事項,應通告全體有關勞工。
-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20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粉塵作業時,應指定粉塵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
-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21條 雇主應公告粉塵作業場所禁止飲食或吸菸,並揭示於明顯易見之處所。
-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22條 雇主對室內粉塵作業場所至少每日應清掃一次以上。雇主至少每月應定期使用真空吸塵器或以水沖洗等不致發生粉塵飛揚之方法,清除室內作業場所之地面、設備。但使用不致發生粉塵飛揚之清掃方法顯有困難,並已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