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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 134 頁-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18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借券客戶逾期未補繳擔保品差額,或逾約定期限未返還有價證券時,證券商應即處分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19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商應通知其客戶於約定期間內,得依下列方式了結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一、向證…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20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方未取得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借券方應償還出借方,或由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21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券方得於約定期限內,提前返還借用之有價證券,惟證券商如請求提前返還有價證券,應經借券客戶之同意。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22條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證券及擔保品證券之交付及返還,應採帳簿劃撥或轉讓登記方式辦理。證券商應將標的證券及擔保品證券之交付及返還等資料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有價證券撥付作業,或通知清算銀行…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23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將下列資訊於其營業處所或網站公布,並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一、每日借貸有價證券之種類與限額。二、證券借貸之費率及服務手續費。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揭示事項。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24條 證券商應每日將客戶借貸額度、借貸之交易明細與餘額等資料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彙計,於次一營業日開市前公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餘額。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25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交易:一、本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26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對每一客戶借貸有價證券之金額上限,由證券商自行控管,並應訂定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適當評估客戶授信額度及控管授信風險。前項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應包括關聯戶授信額度控管,其應遵循事項…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27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有價證券總金額,加計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對客戶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百分之四百。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28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對每種證券出借與融券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29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合計數達到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合計數時,應即停止出借。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30條 證券商與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除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外,準用本章之規定。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31條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之券源,以下列為限:一、自有中央登錄公債。二、自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借券系統借入者。三、因附賣回交易所取得者。四、自客戶借入者。五、自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者。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32條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借貸契約。前項借貸契約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交易與確認方式。二、交易確認書件應記載事項。三、借貸期間。四、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借券費率。五、返還方式及提前返還條件…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33條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應向借券客戶收取擔保品或由客戶提供銀行保證,其擔保品種類以下列為限:一、現金。二、中央登錄公債。前項擔保品,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一、作為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二…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34條 …標的及以中央登錄公債為擔保品之各該公債付息日之前二營業日。但證券商與客戶間已就中央登錄公債本息支領之稅負及相關費用另於事前以書面約定者,得從其約定。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37條 證券商出借中央登錄公債加計附買回交易之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六百。但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38條 …、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於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準用之。證券商與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或出借中央登錄公債,除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外,準用本章之規定。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39條 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其淨值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計算。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40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規定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交易標的、申請與償還、擔保品種類、更換與處分、擔保比率之計算、授信作業與風險控管程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稱融資者,指證券商對其客戶融通資金之謂;稱融券者,指證券商對其客戶融通證券之謂。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市場狀況,限制證券商申請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3條 證券商申請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達新臺幣二億元。二、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屆滿一年以上。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票面金額,且財務狀況符合證券…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4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設置專責單位,指派業務人員承辦業務。前項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作業手續、權責劃分、信用帳戶管理及客戶徵信。第一項業務之主管及業務人員應經主管機關認…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5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公司章程。二、內部控制制度。三、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其於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6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者,應增提新臺幣五千萬元營業保證金。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7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自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一、已增提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二、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主管與業務人員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8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應終止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代理業務。但原代理之客戶融資融券餘額尚未清結者,得繼續代理至清結為止。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9條 證券商經核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後,其依規定所報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未達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條件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其應於一年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廢止其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