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4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設置專責單位,指派業務人員承辦業務。前項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作業手續、權責劃分、信用帳戶管理及客戶徵信。第一項業務之主管及業務人員應經主管機關認可機構訓練及測驗合格,並得兼辦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有價證券借貸之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