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公司章程。二、內部控制制度。三、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其於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四、董事會議事錄。五、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證明文件。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