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8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應終止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代理業務。但原代理之客戶融資融券餘額尚未清結者,得繼續代理至清結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