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第19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商應通知其客戶於約定期間內,得依下列方式了結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一、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辦理公開標購,標購費用由該客戶負擔。二、由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了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