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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 39 頁-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35條 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37條 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對於前二項之仲裁…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 …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 …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60條 …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
- 行政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第9條 …狀影本。二、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狀或答辯書狀、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文書影本。三、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狀、法院裁定書影本。四、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聲請狀、支付命令影本。五、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聲請狀、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54-2條 …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 行政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9-3條 …訟之相關資料影本。被保險人應於收到前項勞資爭議之調解紀錄、仲裁判斷書或確定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送該資料影本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保險人審查。
-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區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國手選拔賽各職類,應遴聘裁判長一人、裁判二人;全國技能競賽或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各職類,應遴聘裁判長一人、裁判三人。裁判長得依其職類需要,推薦裁判助理或技術顧問各一人至三人,協助競…
-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分區技能競賽裁判長(以下簡稱分區裁判長)、裁判、裁判助理及技術顧問之任期,以競賽舉辦期間為限。
-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2條 …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及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之裁判長(以下簡稱全國裁判長),應具備專業素養及領導管理能力,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並從事相…
-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3條 全國裁判長之任期最長二年,得連續聘任之。全國裁判長負責之職類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連續二屆未獲得優勝以上獎項者,裁判長應提出該職類之檢討報告,經審查非可歸責於全國裁判長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續聘之。但…
-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4條 全國裁判長之職責如下:一、訂定職類技能規範及命製試題。二、推薦分區裁判長、裁判、裁判助理及技術顧問,並分配工作。三、協助借用競賽場地、設備及器材。四、審查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之成績,並作成優、缺點建議表,供中央主管機關參考…
-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5條 全國裁判長或代行其職務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解聘:一、參賽選手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競賽期間應迴避而未迴避。二、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偏頗。三、競賽期間未能有效維持競賽秩序、…
-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技能競賽各職類裁判資格甄選:一、新開辦之職類。二、經評估具裁判資格者人數不足之職類。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
-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7條 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經單位或自我推薦參加技能競賽裁判資格之甄選: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獲得優勝以上,並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二、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
-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8條 分區裁判長及裁判,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裁判人才庫中遴聘。
-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9條 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競賽期間應迴避評分:一、與參賽人為服務於同一機關(構)、事業單位或有師生關係者。二、參賽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者。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裁判有前項應迴…
-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20條 裁判應秉持公正、公平、公開及專業之原則,遵守裁判須知、競賽規則及相關競賽會議決議指示執行職責。前項裁判須知,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21條 裁判有違反裁判須知、競賽規則或相關競賽會議決議者,停止遴聘擔任裁判二年。
-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30條 …備,其對於大會提供之機具設備、工具或材料等有疑義者,應立即向裁判長及裁判(以下簡稱裁判人員)提出,裁判人員應立即處理。選手對處理結果確認無誤簽名後,事後不得異議。
-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31條 …選手進入競賽場地時,應出示選手證、身分證明文件及自備工具接受裁判人員檢查。自備工具表未記載之材料、器材、工具、配件、圖說、行動電話、呼叫器、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選手不得攜帶進入競…
-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34條 競賽時間之開始及停止,由裁判人員依試題規定辦理,選手不得自行提前或延後。
-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35條 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相關規則與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定事項。選手對裁判人員之宣布、說明或試題有疑問、缺頁及其他疑義時,應即時提出,由裁判人員處理並作成紀錄,事後不得異議。
-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36條 競賽過程中,任何人不得錄影或拍照。但經大會公告或裁判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38條 競賽過程中,選手因故須離開競賽場地時,應經裁判長同意,並派專人陪同,不得逾十五分鐘,身心障礙者不得逾二十分鐘。前項選手離場時間照計,不得扣除。選手逾前項所定時限者,取消其當日(場)競賽資格。但非可歸責於選手個人行為者,不…
-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39條 每場次競賽結束,非經裁判長同意,選手不得進入其他選手競賽崗位或再進入競賽場地。競賽期間休息時段或翌日需繼續進行競賽時,選手之競賽試題、自備工具、作品或有關資料,應依裁判人員指示辦理。
-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41條 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經警告未改善者,由裁判長立即召開裁判會議,決議扣除總分百分之五處分後,當場告知選手:一、競賽中未經裁判人員同意,與其他選手、工作人員、參觀人員或指導老師等人交談、接觸。二、隨身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穿…
-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42條 …供之零件、模型、半成品、成品,或選手自備工具表規定以外且未經裁判長同意之材料、器材、工具、配件或圖說。六、利用電子通訊器材或其他方式作弊。七、擾亂競賽場地秩序致影響競賽進行。八、未遵守安全指示或指導施作,致造成本人或他人…
-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43條 選手於競賽過程中認有爭議,應立即向裁判人員提出,不服處理結果者,應立即向大會表示異議。大會應開會立即處置並作成紀錄。競賽結束後提出異議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