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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9條選手應於規定時間內出示競賽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護照或駕駛執照等附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向大會完成報到手續,逾時取消參賽…
- 第30條選手應依規定時間進行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逾規定時間十五分鐘未入場者,視同放棄熟悉場地與機具設備及異議之權利。選手應按競賽…
- 第31條選手進入競賽場地時,應出示選手證、身分證明文件及自備工具接受裁判人員檢查。自備工具表未記載之材料、器材、工具、配件、圖說…
- 第32條競賽當日(場),選手逾規定時間十五分鐘未進入競賽場地者,取消當日(場)競賽資格。但可依規定參加後續競賽場次。
- 第33條選手於競賽期間,應佩戴選手證及職類編號背章,並依競賽場地規定穿著制服、安全防護具,始得進入競賽場地參賽。
- 第35條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相關規則與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定事項。選手對裁判人員之宣布、說明或試題有疑問、缺…
- 第36條競賽過程中,任何人不得錄影或拍照。但經大會公告或裁判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37條選手操作機具設備應注意安全,機具設備因操作疏失致故障者,應自行排除,不另延長時間。故意損壞競賽場地機具設備或設施者,應負…
- 第38條競賽過程中,選手因故須離開競賽場地時,應經裁判長同意,並派專人陪同,不得逾十五分鐘,身心障礙者不得逾二十分鐘。前項選手離…
- 第39條每場次競賽結束,非經裁判長同意,選手不得進入其他選手競賽崗位或再進入競賽場地。競賽期間休息時段或翌日需繼續進行競賽時,選…
- 第40條競賽過程中,發生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停電、設備故障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進行競賽時,依大會指示辦理。
- 第41條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經警告未改善者,由裁判長立即召開裁判會議,決議扣除總分百分之五處分後,當場告知選手:一、競賽中未經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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