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選手應於規定時間內出示競賽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護照或駕駛執照等附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向大會完成報到手續,逾時取消參賽資格。但特殊原因事先報經大會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選手,二人以上為組者,應整組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