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6條 法規: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三章 裁判及工作人員遴聘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技能競賽各職類裁判資格甄選:一、新開辦之職類。二、經評估具裁判資格者人數不足之職類。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