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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第2條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以下簡稱本公債)之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2. 行政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第5條 本公債買回或調換前,由財政部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一、買回或調換總額、形式、期別及償還期限。二、投標人資格、最低與最高投標額及投標單位。三、投標方式、地點、起訖時間及開標之地點、日期及時間。四、得標人付款或…
  3. 行政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指下列各款:一、依法律、條約、協定、命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但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不在此限。二、各機關歲入以外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
  4. 行政公庫法 第1條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之公庫及其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5. 行政公庫法 第2條 公庫經管政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中央政府之公庫稱國庫,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直轄市之公庫稱直轄市庫,縣(市)之公庫稱縣(市)庫,鄉(鎮、市)之公庫稱鄉(鎮、市)庫,以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
  6. 行政公庫法 第7條 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本法、其他法律或地方政府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均應由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辦理之。各機關所管之特種基金,除營業基金、信託基金…
  7. 行政公庫法 第8條 各級政府之公庫款項,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在代理銀行設置公庫存款戶,集中管理。但依法律規定或因款項性質特殊,經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於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設置機關專戶存管。前項機關專戶之管理規定,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
  8. 行政公庫法 第15條 各級政府之集中支付機關(單位),應依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建檔備付。前項經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由核定機關通知財政機關(單位)及審計機關。
  9. 行政公庫法 第20條 各級政府因財政上之需要,依下列規定調節公庫收支:一、中央政府得發行國庫券或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二、各級地方政府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前項款項,均歸入各該公庫存款戶內;償還時,由各該公庫存款戶直接撥付。第一項各款借款之洽借…
  10. 行政公庫法 第21條 各級政府依第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設立之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於不妨礙專戶設立之目的下,各該政府得視公庫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依前項規定調度之機關專戶存管款項,均撥入各該公庫存款戶內;償還時,亦由各該公庫存款戶直接撥付。
  11. 行政公庫法 第22條 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對於各級政府財產之契據與關於債權、債務之重要契約及票據、證券之保管,應分類編號,詳明記載,妥為保存;如有必要,並應抄錄副本或攝製照片,或以電磁紀錄之儲存體保存。各機關對於前項委託保管事務,應隨時注意其兌…
  12.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指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特種基金,其中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基金,以該款第五目所定特別收入基金為限。
  13.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彩券盈餘運用情形之考核對象,包括受配之中央機關(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14.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主辦機關對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考核,以配合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主辦之社會福利績效考核作業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自行辦理之。主辦機關辦理前項考核作業時,應遴派所屬委員並洽請中央相關機關派員組成考核小組。前項組成之考核小…
  15.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主辦機關對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考核項目包括:一、有無違反第四條所定支出項目及歸類原則與範圍。二、有無充抵第五條所定項目經費。三、是否依規定公開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四、公益彩券盈餘歲入預算編製是否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
  16.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第2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填製「公益彩券盈餘分配辦理社會福利事業情形季報表」(以下簡稱季報表),送由主管機關彙整公布於所屬國庫署之網站。前項季報表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按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
  17.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第3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季報表所填列之預算數,應說明社會福利財源中運用公益彩券盈餘之比率,如有辦理追加、減預算時,應於季報表加註說明。
  18.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第4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公益彩券盈餘實際分配數超過預算數之情形,應於季報表中說明處理方式。當季如有累計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待運用數,亦應詳填尚未執行之原因。
  19.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第5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季報表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布,並與各該地方政府網站首頁連結;如有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其補助明細亦應一併於網際網路公布。前項季報表於網際網路公布期間,自當年度公布第…
  20.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第6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於網際網路公布之季報表如有錯誤,應即自行更正,並將正確之季報表函送主管機關辦理更正。
  21.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第7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每年應公開說明公益彩券盈餘運用執行情形及成效。
  22.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第8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名單。
  23. 行政民國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1條 國民政府為展築自宣城至貴溪鐵路,由財政部、鐵道部會同發行公債,定名為民國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
  24. 行政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1條 政府為鼓勵儲蓄,吸收游資,穩定金融,平衡預算,發行公債,定名為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
  25. 行政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8條 本公債本息基金半數,由政府令中央銀行在庫存黃金項下撥存,半數由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撥款購足,於每期發行日全數撥交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全權保管備付。
  26. 行政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9條 本公債特設基金保管委員會,由政府指派代表三人,並選聘中外金融商界代表六人組織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基金保管委員會對於本公債基金之保管應負全責,在本公債未償清前,其保管權限不得變更。
  27. 行政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第1條 政府為整理舊發外幣債券發行公債,定名為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
  28. 行政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第1條 國民政府為充實外匯基金,調劑對外貿易,發行公債,定名為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
  29. 行政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第5條 本公債本息,由國民政府特定一律以美金外匯給付。
  30. 行政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第8條 本公債應付本息,由國民政府令飭中央銀行,於每次還本付息期前六個月,就該行外匯基金項下,按期預撥同數之美金外匯,存儲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