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9條 法規: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9條 本公債特設基金保管委員會,由政府指派代表三人,並選聘中外金融商界代表六人組織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基金保管委員會對於本公債基金之保管應負全責,在本公債未償清前,其保管權限不得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