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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菸酒稅法 第4條 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一、國內產製之菸酒,為產製廠商。二、委託代製之菸酒,為受託之產製廠商。三、國外進口之菸酒,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為拍定人。五、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
  2. 行政菸酒稅法 第6條 …。四、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五、產製或進口廠商於運送或存儲菸酒之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沈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3. 行政菸酒稅法 第9條 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4. 行政菸酒稅法 第10條 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解散或結束菸酒業務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產製廠商自行停止產製已滿一年、他遷不明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或撤銷、廢止許可者…
  5. 行政菸酒稅法 第11條 產製廠商應依規定設置並保存足以正確計算菸酒稅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6. 行政菸酒稅法 第12條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口應稅菸酒,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
  7. 行政菸酒稅法 第14條 產製廠商逾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未繳納應納稅款或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三日內補繳或補報;屆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
  8. 行政菸酒稅法 第16條 …記者。二、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三、產製廠商未依第十一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者。
  9. 行政菸酒稅法 第17條 產製廠商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申報計算稅額申報書,而已依第十四條規定之補報期限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按應納菸酒稅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其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
  10.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4條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前項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廠商名稱、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二、組織種類。三…
  11.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5條 產製廠商依前條規定申請登記,應檢附之文件如下:一、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二、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二份。三、菸酒製造業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二份。
  12.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6條 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應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本。
  13.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7條 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應將生產機器及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如有未經完稅菸酒,應繳清稅款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如有違章案件,應俟結案,始准註銷登記。
  14.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8條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菸酒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統一編號,並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檢同樣品四吋照片、標示及圖樣,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前項產品登記申請表,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產品名稱、規格、菸酒類別、酒精成分及添加物。…
  15.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9條 產製廠商受託代製菸酒,依第八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時,應將委託代製合約書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審查。如委託與代製廠商不在同一稽徵機關轄境者,受託廠商之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產品登記時,應檢同委託代製合約書及產品登記申請表,通報委託廠商…
  16.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13條 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申報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額時,應檢附下列書表:一、繳款書證明聯。二、產銷月報表及免稅菸酒出廠明細表。三、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四、出廠送貨單使用情形月報表。五、…
  17.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14條 產製廠商出廠之菸酒,應按完稅、免稅及未稅移運之數量,逐批分別填發出廠送貨單,始得提運出廠。前項免稅菸酒,除直接外銷免稅者外,其出廠送貨單之品名、數量應依下列書件填寫:一、供他廠作為製造另一應稅菸酒之免稅原料者,經主管稽徵…
  18.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15條 產製廠商設有加工部門者,由製造部門移送加工部門之菸酒,其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每月繳納一次,繳納期間及申報手續,與出廠菸酒同。
  19.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16條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者,受託代製廠商將菸酒交付委託廠商時,應填發出廠送貨單憑運。委託廠商應於帳冊表報記錄進銷存情形,併同當月份自行產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20.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17條 產製廠商應領用統一發票,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菸酒之品名及規格。產製廠商兼營銷售其他貨物者,應與菸酒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但使用電子發票者,不在此限。
  21.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20條 產製廠商除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置並保存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外,並應設置下列帳冊及憑證:一、原料明細分類帳:依各主要原料之進貨發票,及製造部門之領料、退料憑證等記載。二、製成品明細分類帳:…
  22.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21條 產製廠商需將其所產製未稅菸酒移存廠外專用倉庫者,得向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未稅倉庫;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設立時,應通報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產製廠商移運未稅菸酒,應逐次自行填發出廠送貨單;其未稅移運…
  23.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22條 產製廠商依前條規定設立未稅倉庫者,其每月未稅菸酒移運情形,應於次月十五日前檢同產銷月報表,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未稅菸酒進出倉庫情形,並應列表送請未稅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24.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23條 產製廠商如因自設之包裝與生產部門不在同一處所,須將未稅菸酒互為移運者,應逐次自行填發出廠送貨單。前項所稱包裝,指未與菸品或酒液直接接觸之包裝過程,且包裝部門之設立,應先向設立處所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
  25.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26條 外銷免稅菸酒,產製廠商應於菸酒出廠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逾期應予補徵。
  26.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27條 外銷已稅菸酒,應由產製廠商於菸酒出口後,檢具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27.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28條 外銷免稅菸酒,於出廠後因故不能出口,除退運回廠者外,產製廠商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完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28.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29條 外銷菸酒出口後因故退貨復運進口時,廠商應按進口菸酒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前項菸酒如係已稅且未經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得檢附原海關簽發並經主管稽徵機關註明尚未退稅之出口報單,經海關核符註記後,免稅放行…
  29.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30條 產製廠商產製菸酒,以另一菸酒為原料者,應填具該項菸酒所需原料計算表,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主管稽徵機關認為有統一訂定用料標準之必要者,應於抽樣函送檢驗機關檢驗後,報請財政部訂定。應稅原料之免稅,以該項原料為構成各該菸酒之…
  30.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31條 產製廠商產製菸酒,使用另一菸酒為原料,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徵菸酒稅者,應填具三聯式之免稅原料申請書,甲聯由主管稽徵機關抽存,其餘二聯於簽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產製廠商向國內產製廠商直接購用或進用應稅原料者,應將該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