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17條 法規:菸酒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稽徵程序 › 第一節 國產菸酒 第17條 產製廠商應領用統一發票,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菸酒之品名及規格。產製廠商兼營銷售其他貨物者,應與菸酒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但使用電子發票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