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 第14條 法規:菸酒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稽徵 第14條 產製廠商逾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未繳納應納稅款或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三日內補繳或補報;屆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