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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2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對於首次申購之客戶,應要求其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並填具基本資料。總代…
  2.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3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事宜,應依據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之記載,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不得有延遲交易之情事。
  3.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4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所定之受理截止時間,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事宜。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者外,不得任意更改。
  4.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5條 境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及其他有關投資人權利行使之重大事項,總代理人應即時公告並通知銷售機構;總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者,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投資人,並應彙整所…
  5.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6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款項收付、基金憑證保管、帳簿劃撥及結算交割等操作辦法,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6.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8條 境外基金機構應於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時,自行或委任總代理人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予投資人。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者,應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
  7.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9條 境外基金之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及其他有關之文件,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投資人如非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其相關作業系統須具有明確記載受理申請日期及時間之功能,並保留稽核軌跡二個月以上…
  8.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0條 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時,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藉本會對該境外基金之核准或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境外基金價值之宣傳。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
  9.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1條 總代理人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違反前條規定時,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為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總代理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
  10.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2條 境外基金機構得在國內對下列對象進行境外基金之私募: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前項第二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11.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3條 …金之應募人及購買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一、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請買回。二、轉讓予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之人。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四、其他經本會核准。前項有關私募基金轉讓之限制,應於憑證上以明顯文字註記…
  12.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4條 境外基金機構應於私募境外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境外基金機構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其應檢附之資料及程序,由本會公告之。
  13.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5條 本辦法發布前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應由其境外基金機構於一年內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屆期未完成申報者,除對原在國內採定時定額扣款作業之投資人得繼續其扣款外,不得新增申購。本會並得撤銷或廢止該境外基金投資…
  14.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6條 投資人因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所生之糾紛,得向本會或本會所指定之機構申訴;或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規定,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
  15.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7條 因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所訂之契約,不得為任何排除我國司法管轄權之約定。
  1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36條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其專用存款帳戶開立之限制、管理與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本辦法之…
  1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5條 境外機構非依本條例申請許可設立電子支付機構,不得於我國境內經營第四條第一項業務。有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第一項業務之相關行為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後續增加於同一國家或地區與境外機構合…
  18.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3條 …及特約機構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得以新臺幣或外幣為之;對境外款項收付、結算及清算,應以外幣為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辦理前項、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涉及不同幣別間兌換,應於其網頁上揭示兌換匯率所參考之銀行牌告匯率及…
  19.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8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許可時,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20.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6條 …使用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處理程序、境外分支機構之申請許可與管理、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之條件、營業據點、作業委外、投資限制、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
  2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8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第一項業務之相關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
  2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51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第一項業務相關行為之方式或作業管理之規定。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定金額;或…
  2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條 …而發行或交付,用以表彰受益人對該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六、境外基金:指於中華民國境外設立,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者。七、證券投資顧問契約: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委任,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
  2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6條 …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境外基金之私募,應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並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不符合規定者,視為募集境外基金;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為一般性廣告或…
  2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7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2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10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2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0條 …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者,不在此限。二、最近二年未曾因辦理境外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業務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
  28. 行政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25條 …託開戶未能提出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六、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保管機構或代理人所簽訂合約之內容不符期貨交易所之規定。七、本會證券期貨局、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同業公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八、曾因違背期貨…
  29. 行政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25-1條 期貨商符合一定資格者得受理境外外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之委託。前項期貨商得受理開立綜合帳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由期貨交易所訂定,報經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30. 行政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25-2條 境外外國期貨商符合下列資格,得開立綜合帳戶:一、具備經本會認可之國外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者。二、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證券期貨有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對其總(分)公司處以暫停證券或期貨經紀業務之處分者。三、最近三年未有違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