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4條 法規: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境外基金之私募 第54條 境外基金機構應於私募境外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境外基金機構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其應檢附之資料及程序,由本會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