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4條 法規: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 第二節 申請(報)之程序 第44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所定之受理截止時間,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事宜。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者外,不得任意更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