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1條 法規: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 第四節 廣告及促銷 第51條 總代理人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違反前條規定時,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為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總代理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同業公會發現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應於每月底前彙整函報本會;如涉及同條項第九款者,並應函報中央銀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