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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條 繼續任用人員以其銓敘審定之職務辦理考績,由機場公司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2.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條 …獎金(慰問金)、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其所需經費於機場公司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3.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撥繳事宜。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
  4.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2條 …土地,得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開發、興建、營運使用。
  5.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3條 民航局以土地出租機場公司使用時,其租賃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十年。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六個月前,由機場公司向民航局申請續約,經民航局審核,無未依原約定用途使用經限期改善未改善、積欠租金或國家重大政策變更等情形,得辦理續約。
  6.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4條 …百分之七計價為基準。前項土地租金費率,每三年得由民航局與機場公司,視園區發展狀況,檢討調整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調整:一、國內或國際之社會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二、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定民航…
  7.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6條 機場公司承租之土地轉租或再提供予第三人使用之期限,不得逾民航局與機場公司簽訂之土地租賃期間。
  8.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7條 機場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申請民航局同意以設定地上權之方式提供土地使用:一、委託經營。二、與他人合作經營。三、開發土地或興建地上物。
  9.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10條 機場公司以地上權為擔保設定抵押權時,應報經民航局核轉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10.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提前終止地上權契約:一、機場公司未於規定繳納期限內繳清權利金。二、機場公司未依原約定用途使用土地,經三次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三、機場公司積欠租金達半年,經三次催告未繳納者。四、配合國家重大政策需要…
  11.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12條 地上權消滅後,機場公司應配合民航局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民航局並得依下列規定,通知機場公司處理地上建物:一、地上建物有使用價值者,其所有權應無償移轉為國有,由民航局經管。二、地上建物無使用價值者,機場公司應自行拆除地上物。
  12.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13條 機場公司設定地上權之土地轉租、委託經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之期限,不得逾民航局與機場公司簽訂之地上權契約期間。
  13. 行政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2條 …例施行前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之航空站(以下簡稱原機關)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移撥之現職人員(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並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起七個月內辦理退休、資遣或離…
  15. 行政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4條 …:(一)現職公務人員未符辦理退休條件,且不願辦理資遣,經機場公司同意離職者。(二)約聘僱人員其與原機關聘僱契約尚未屆滿,選擇辦理離職,經機場公司同意者。
  16.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3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不得使用相同之公司英文名稱。二公司英文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17.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4條 …局(以下簡稱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一、申請書。二、公司章程草案。三、營業計畫:包括資本運用、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事項。四、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五、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
  18.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核准,由民用航空局發給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後,始得營業: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公司章程影本。三、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四、加入當地航空貨運承攬商業同業公會簽給之會員證影本。未依前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
  19.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9條 …業之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地址變更、停業、復業及分公司設立或結束營業,應於辦妥登記後三十日內,報請民用航空局備查。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登載事項有變更者,航空貨運承攬業應檢附換證費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換發。
  20.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簽發之分提單,應載明公司中文或英文之名稱、地址及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字號,並逐一依序編號。
  21.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應印製分提單標籤,其內容應包括:公司名稱、啟運地、目的地、總件數及分提單號碼。
  22.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一、申請書。二、公司章程影本。三、公司登記國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四、營業計畫:包括資本運用、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
  23.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經核准籌設分公司之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應於六個月之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後,檢附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文件,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用航空局發給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可證後,始得營…
  24.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未依本規則規定設立分公司營運者,應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航空貨運承攬業代為執行或處理航空貨運承攬業務,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航空貨運承攬業務。
  25.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文件,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准:一、申請書。二、委託書。三、外籍公司登記國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四、委託人之分提單樣本。前項第四款之分提單得免列印許可證字號、公司中文名稱及中文地址。
  26.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8-1條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者,由民用航空局逕行公告註銷。
  27.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4條 …以下簡稱園區)之開發、營運及管理,設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28.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5條 …凡涉及國軍土地,暨國防安全相關事務,應先協調國防部同意。機場公司應依前項園區綱要計畫及第九條園區特定區計畫,擬訂園區實施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其涉及自由港區者,應徵詢財政部等相關機關之意見;重大變更時,亦同。必要時,主管…
  29.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6條 機場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園區綱要計畫、第九條之園區特定區計畫及前條第二項之園區實施計畫,擬訂園區重大建設計畫,應報主管機關核定;重大變更時,亦同。
  30.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11條 …主管機關核定園區實施計畫所需新增之土地,其為公有者,得由機場公司申請讓售取得;其屬國防部經管者,應先協調國防部同意。其為私有者,由機場公司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利,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利已達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