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不得使用相同之公司英文名稱。二公司英文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