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3條(共 3 條)
本規則依民用航空法第七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航空貨運承攬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民用航空運輸業運送航空貨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質之國際貿易商業文件而受報酬之事業;其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航空貨運承攬業不得使用相同之公司英文名稱。
二公司英文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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