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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2條 經常裝載放射性物質之運送工具及設備,應定期檢查其污染程度。此項檢查之頻度,應視所載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可能性及其範圍而定。
  2.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至驗證機構進行不定期查核,驗證機構不得拒絕之。
  3.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範圍或怠於辦理審驗案件工作。四、無正當理由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五、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行政程序法、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或本辦法等法令規定。六、受理申請審驗案件,有無正當理由之拒絕或差別待遇之情事。七、核發…
  4.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未經卸載,以同一航空器或運輸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期間之停留。八、轉口:指貨品經由我國機場、港口,卸載後以同一或不同航空器或運輸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期間之停留。九、表面污染物體:指一本身不具放射…
  5.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0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或改裝,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完成。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高強度輻射設施應自核准安裝或改裝之日起二年內完成。二、使用前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或應申請許可之可發…
  6.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申請持有許可:一、未能於第三十條規定期限內完成安裝或改裝者。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輸入或轉讓,於到貨後無法進行安裝者。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申請人應於第三十條規定期滿前三十日或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
  7.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5條 …定之測試報告、擦拭報告、廢水樣品偵測紀錄、工作場所偵測紀錄及定期查核紀錄,應保存五年。
  8. 司法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第5條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當事人於…
  9.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區應設置適當之伽馬及中子監測設備,訂有完整之緊急處理程序,並定期演習。前項緊急處理程序及定期演習計畫應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准。
  10.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客進入之時、地、訪問理由及停留時間。四、鎖鑰之管制程序。五、定期盤存核物料及報請上級核備情形。六、各區內警報系統、消防系統、照明設備、緊急設施定期檢查之結果,狀況。
  11.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6條 …。五、運轉前檢查計畫及試運轉計畫。六、正常運轉、維護、監察及定期檢查計畫。七、緊急事件應變計畫。前項反應器技術規範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定後,非經以書面報請核准,不得變更。
  12. 司法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6條 監督機關得定期派員檢查所屬公證人及公會執行職務情形及其保管之文書物件,公證人及公會不得拒絕或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13. 司法破產法 第65條 …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五、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對於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及財產持有人,仍應將前項所列各事項,以通知書送達之。第一項公告,準…
  14.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6-1條 …程。二、組織、人力配置及訓練規劃。三、設施再運轉之工作項目及定期維護與檢查規劃。四、運轉期間規範及運轉文件恢復之規劃。五、品質查證方案及稽查計畫。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再運轉計畫變更時,經營者應擬訂變更之計畫內容…
  15.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2-2條 前條應試人員測驗成績不及格者,得經由經營者依下列規定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考;逾期不予受理:一、自接獲測驗成績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後至六個月內,申請第一次補考。二、第一次補考成績不及格者,自接獲測驗成績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後至六…
  1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4-1條 …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
  1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63條 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1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66條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
  1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16-2條 …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
  2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 …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
  2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3-3條 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二月。鑑定留置之處所,因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之必要,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變更之。法院為前二項裁定,…
  2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9-2條 …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前二項裁定,不得抗告。
  2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9-4條 …理由者,應即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或受命法官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前二項裁定,不得抗告。
  2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3-2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
  2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8-4條 聲請人於前條第二項後段裁定所定期間內提起自訴者,經法院通知後,檢察官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其審判程序適用第二編第二章之規定;未於該期間內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自訴。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之法官,不得參與其後自訴之審判…
  2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 …、聲請再議中、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中或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所定期間內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2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 …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
  2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29條 …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2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61條 …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3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62條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