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應試人員測驗成績不及格者,得經由經營者依下列規定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考;逾期不予受理:
一、自接獲測驗成績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後至六個月內,申請第一次補考。
二、第一次補考成績不及格者,自接獲測驗成績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後至六個月內,申請第二次補考。
第二次補考成績不及格者,於接獲測驗成績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後,始得再依前條規定申請測驗。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2-2條
第12-2條
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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