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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5條 …理:一、市內網路業務用戶使用撥號選接服務之長途通信,通信費由經營長途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訂價並向以撥號選接選用其網路之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經營長途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二、市內網路業務用戶使用撥號選接服務之國際發信及…
  2.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6條 …路業務用戶使用撥號選接服務之國際發信及國際受信,其通信費應由經營國際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訂價,並由經營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向以撥號選接選用其網路之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經營國際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二、第二類電…
  3.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9條 …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批發轉售服務及行動轉售服務經營者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
  4.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銀行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除本辦法或本行另有規定者外,應向本行申請許可,並經發給指定證書或許可函後,始得辦理。依本辦法或其他本行規定屬銀行業函報備查即得辦理之外匯業務,於依規定完成函報備查之程序後,視同業經本行許可。除本…
  5.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匯率、股權、指數、商品、信用事件、固定收益或其他利益。如因經營受託買賣、簽訂信託契約、全權委託契約、投資型保單或私募基金等,並以專業機構投資人名義進行前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交易者,其委託人、要保人或應募人亦應為專業機…
  6.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五、其他事實足認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銀行業函報備查辦理外匯業務時,若檢附不實之文件,或該業務依規定非屬得函報備查者,本行除不予備查外,並得按情節輕重,為警告、命其改…
  7.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8條 …大。四、有停業、解散或破產情事。五、其他事實足認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銀行業經依前項規定廢止或撤銷許可者,應於接獲處分之日起七日內繳回指定證書或許可函;逾期未繳回者,由本行註銷之。銀行業經本行或主管…
  8.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指由衛星系統與地球電臺組成之通信網路。七、衛星通信業務:指經營者利用衛星通信網路提供無線電通信服務之業務。八、衛星機構:指擁有在太空運作或即將運作並在國際電信聯合會登錄之衛星之國內外機構或組織。九、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
  9.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一、衛星固定通信業務。二、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設置固定地球電臺,以經營國際、國內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出租業務、衛星節目中繼業務或其他衛星電路出租業務。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設置地球電臺、以經營國際、國…
  10.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方式之一在我國提供衛星行動通信服務:一、依第八條規定申請特許經營。二、與我國衛星通信業務或經營國際網路業務之固定通信業務之經營者訂定合作契約,並由我國衛星通信業務或經營國際網路業務之固定通信業務之經營者代理在我國推展其衛…
  11.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主管機關定期受理申請,其起迄日期,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公告之。主管機關為開放衛星通信業務,得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掌理申請特許經營案件之審查;委員會設置及…
  12.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民基本通信權益,提供偏遠地區通信服務,以達電信普及化之目標,經營者應依規定繳交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13.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作業流程如附件一),應檢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事業計畫書、財務能力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前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營業項目。二、營業區域。三、通信型態。四、電信…
  14.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如下:一、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新臺幣一億元。二、衛星行動通信業務:新臺幣五億元。申請人應於第十四條所定期間內,收足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全部金額。申請人經營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行動…
  15.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之限制。
  16.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一、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二、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三、違反第十條規定者。申請人於經核可籌設後,有前項第二款所定情事…
  17.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申請人取得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其無法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書及不予…
  18.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 …作業方式、信號方式、建設地點等之詳細說明。五、與其他電信事業經營者間網路介接之介面、預定介接點及通信協定需求之說明資料。六、衛星機構授權使用衛星之證明文件(未提出指配頻率者得免檢附)。七、監督衛星通信網路設備施工之工程主…
  19.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行動地球電臺或小型地球電臺應依規定辦理型式認證及向經營者註冊登記,方得使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外國人辦理外交簽證、禮遇簽證或停留簽證入境者,其所攜帶行動地球電臺於簽證有效期間使用。本國人持臨時入出境通知單…
  20.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 …查之證明文件。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21.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4條 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二、營業項目。三、實收資本額。四、營業區域。五、建設設備。六、有效期間。七、發照日期。
  22.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5條 …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前項特許執照期間屆滿,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九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重新換發特許執照,執照有效期間仍為十年;其審查項目及核准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23.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6條 經營者應依第八條所提報之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應報請核准之異動項目,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前項規定,於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24.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8條 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經營者對其衛星通信網路應做適當之操作及維護,使各項設備運作符合有關技術規範之規定;其有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
  25.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9條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網路互連之國內編碼,由主管機關核配。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網路互連之國際編碼,由經營者自行取得國際編碼,使用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26.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0條 經營者所設固定地球電臺之天線設施,應與高壓電力線保持安全距離,其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以上者,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避免危及公共安全。經營者應對其所設置之固定地球電臺之場所設定明顯警告標示並採取適當措施。該警告標示尚…
  27.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應在國內設置固定地球電臺及轉接設備,供其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通信網路連接之用。
  28.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2條 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經營者應在國內設置主控之固定地球電臺(主控地球電臺)及相關設備,供其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之控制與管理之用。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之設備銜接其使用者機線設備之電路,應由經營者或其使用者向長途或市內固定網…
  29.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經營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衛星通信網路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施工日誌及維護日誌認可簽署。前項施工及維護日誌應至少保存一年,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時,經營者應提供之。
  30.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4條 經營者終止地球電臺設備使用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繳銷電臺執照;其未繳銷電臺執照者,由主管機關廢止之。前項電臺之射頻器材,經營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